综合办公室

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18日 10:09  点击:[]

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和下设科室、教学部印章在院内外起着职责、权利的凭信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保障学院权益,严格文书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印章及规格

第一条 印章

(一)学院印章为“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委员会”、“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印章、“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钢印和“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学籍管理专用章”。

(二)学院职能部门印章为

学生管理部:“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学生管理部”

教务部:“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教务部”、“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学生成绩专用章”

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委员会”

招生就业中心:“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

教学部:“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机械工程教学部”、“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电气信息工程教学部”、“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管理工程教学部”、“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建筑工程教学部”、“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水电与资源工程教学部”。

第二条 印章规格

(一)学院印章、学院钢印直径为4厘米。

(二)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3.8 厘米。

第三条 印章字体为宋体。

第二章印章刻制

第四条 学院印章由河北工程大学批准刻制。

第五条 学院职能部门印章由学院批准刻制,并报备河北工程大学。

第六条 印章刻制程序

(一)新成立部门刻制印章,须持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和本部门刻章申请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刻章手续。

(二)学院综合办公室开具证明去河北工程大学学校办公室办理刻制印章手续。

(三)因部门印章磨损需刻制新印章,须将单位刻章申请交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按照上述程序统一办理。

第三章印章启用

第七条 新成立单位刻制好的印章由综合办公室留下印模后,新刻制的印章方可使用。

第八条 因部门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公章样式改变等原因刻制的印章由综合办公室留下印模,使用单位须以旧换新,旧模由综合办公室验收留下印模后,新刻制的印章方可使用,原单位印章同时作废,旧模由综合办公室交回河北工程大学统一归档或销毁。

第四章印章保管

第九条 学院印章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保管。

第十条 学院职能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综合素质好,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的人员保管。

第五章印章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原则

学院印章的使用采取校领导审批或校领导授权后用印原则。各部门使用学院印章,应填写学校印章使用申请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用印。

部门印章的使用采取部门领导审批后用印原则。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为经院党委领导批准签发的各种公文、上报材料、报表、证书、介绍信等。

1、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出的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学院党委领导签发后用印。

2、学院党委各类上报材料、报表、证书等由学院党委领导审批后用印。

3、发展党员材料等由学院党委领导审批后用印。

4、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应加盖学院党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等,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二)“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为经学院领导批准签发的各种公文、上报材料、报表、介绍信、证书、证件等。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院领导签发后用印。

2、科、教研项目申报、报告、鉴定、成果、奖励等各类上报材料以及发表学术论文,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用印。

3、办理出国申请用印,教职工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在校生由学生管理部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用印,由学生管理部、教务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用印。

5、凡持学院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须经所在部门批准,到综合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用印。

6、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应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材料等,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三)“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钢印的使用范围为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及补发的毕业证明书。

(四)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

1、部门印章只限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使用。

2、部门印章只能在非经济责任工作范围内使用。

第六章用印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审查用印审批手续,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用印审批手续。

(一)了解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二)审查是否有院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材料;逐一核对用印材料与批准的名称是否相符;清点材料数量与批准数量是否相同。

(三)超出用印审批范围的应请示有关院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审核无误的文件材料加盖印章

(一)申请用印单位登记用印情况。

(二)一般性信函应保留院领导签批的草稿。

(三)协议书、合同、建筑设计图纸须保留一份原始文本。

(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印章和部门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学院印章或部门印章,必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信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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