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培养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位(毕业)论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及《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者,依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条毕业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确保撰写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条指导教师是是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度与学术素养,对其学位(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毕业)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避免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术声誉。
第五条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二)不加注明的使用他人成果,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据为己有,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四)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五)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第六条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一)毕业生
学生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毕业)论文出现第四、五条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其学位(毕业)论文被发现出现第四、五条所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出现其他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警告或记过处分,限令整改,延期答辩。
(二)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毕业)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学院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举报与投诉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要求实名,举报者须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学院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一)各专业答辩委员会负责对涉嫌作假的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学院教务部。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机构,教务部负责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处理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毕业生、指导教师、管理者及责任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